《GB/T 26776-2011 道路車輛 3.5 t以上的商用車報警系統》是中國國家標準,它規定了商用車輛(總質量大于等于3.5噸)報警系統的要求。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最大允許總質量超過3.5t的商用車報警系統(VAS)的術語、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檢測/探測并警示車門,行李箱蓋,發動機罩等的非正常開啟、發生緊急情況以及駕駛室傾斜和掛車脫鉤或斷電等的車輛報警系統,包括車輛原始配備以及后續加裝的車輛報警系統。
附錄A中給出了有關車內防護系統功能試驗的3個試驗示例。
二、試驗項目:
溫度/濕度加速老化試驗、鹽霧腐蝕試驗、振動試驗、機械沖擊試驗、跌落試驗等。
三、試驗設備:
恒溫恒濕試驗箱、鹽霧試驗機、振動試驗臺、沖擊試驗臺、跌落試驗機。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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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溫度/濕度加速老化試驗:
在如下試驗條件下VAS應進行基本試驗并滿足其要求(見5.3)。
除電池外,設計環境溫度在-40 ℃~85℃之間的部件應在+85℃的條件下進行;設計環境溫度在-40 ℃~+125 ℃之間的部件應在125 ℃的條件下進行。
按+125℃試驗的部件,應按5.5.5的e)~h)采用+125℃的試驗溫度級進行試驗。然后裝人VAS系統中采用85℃的試驗溫度按5.5.5步驟進行。
試驗包括10個循環,每個循環為24 h,按下面的試驗順序進行(如圖2所示)。
5.5.5 試驗循環如下:
a)試驗室溫度保持在tc=23 ℃±5 ℃,相對濕度(RH)在45%~75%之間,保持4 h。
b)0.5 h內使溫度tc上升到55℃±2 ℃,相對濕度(RH)為95%~99%。
c)tc在55℃±2℃,相對濕度(RH)為95%~99%保持10 h。
d)2.5 h內將溫度tc降低到-40 ℃±2 ℃。
e)在-40 ℃±2℃下保持2 h。
f)在1.5h內按4.2.8和表2條件將tc升高到采用的試驗溫度。
g)按4.2.8和表⒉條件使tc在采用的試驗溫度下保持2 h。
h)tc在1.5 h內恢復到23 ℃±5 ℃。
最后一個循環應在達到結露點時停止。試驗后VAS應滿足基本試驗的要求(見5.3)。
注:在5.5.5的d)、e)、f)、g)、h)階段,不控制相對濕度。
如果試驗室達到規定的試驗溫度級需要1.5 h以上,可相應延長f)的時間,并縮短a)的時間。
在一個循環結束時試驗可以中斷。試驗中斷期間,試驗樣品應保持在23 ℃±5 ℃和45%~75%相對濕度下,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中斷時間。
上述所提供的試驗溫度可能不是部件安裝在發動機艙內所經受的最高溫度。當零部件打算安裝在發動機罩下靠近發動機時,試驗溫度應在140 ℃。
該標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商用車輛(總質量大于等于3.5噸)配備的報警系統滿足一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提高車輛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商用車輛通常用于貨運和運輸任務,因此報警系統的可靠性對于保障道路安全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