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539-2019是中國汽車制造業頒布的一個標準,規定了表面涂裝過程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排放標準。
該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行業中的表面涂裝過程,包括汽車零部件的噴涂、涂裝和烤漆等工序。標準規定了不同涂裝工序中的VOC排放限值,對于涂裝過程中產生的VOC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少排放。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監測、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企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改裝、維修及零部件涂裝工藝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試驗設備:
袋子法voc釋放量氣候艙(點擊查看)
三、試驗要求(部分):
1. 連續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大于1h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采樣,連續采樣時間不少于20min,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10L;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其測試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2. 間歇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小于1h的,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當排放時間不足20min時,采樣時間與間歇生產啟停時間相同,可增加采樣流量或連續采集2-4個排放過程,采氣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3-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3.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采樣,采用連續1 h采樣平均值;濃度偏低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4. 監督性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應符合GB 16157、HJ/T 397和HJ/T55中相關要求。
5.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具體來說,標準中規定了不同涂裝工序的VOC排放限值,包括底漆、中漆、面漆、清漆、填充劑等。標準還規定了VOC排放測量方法和監測要求,以確保排放的VOC符合標準要求。標準還對排放控制設施的要求進行了規定,包括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DB42/1539-2019是一項法律標準,適用于中國汽車制造業中的表面涂裝過程。企業和組織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確保涂裝過程中的VOC排放符合標準要求,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